印花稅稅目中的經營賬簿屬於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簿。根據業務賬冊反映的內容不同,將稅目分為記錄資金的賬冊(簡稱資金賬冊)和其他業務賬冊兩大類,以方便采取按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式。
(1)資本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業務賬簿是反映除資本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本賬簿外屬於財務會計制度的生產經營賬簿。
(3)關於“營業用書”豁免範圍的九個問題。
1)納入征稅範圍的營業性賬簿,不是根據賬簿持有人是否屬於壹個經濟組織(工商企業單位或工商業戶)來界定的,而是根據賬簿的經濟用途來確定免稅的界限。
2)其他業務賬本包括日記本和賬本明細分類。
3)對於采用壹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貼花會計部門設置的賬簿;在分級核算的形式下,除會計部門的會計賬簿外,會計部門在其他部門和車間設置的明細分類賬也要按規定進行核算。
4)登記簿、統計賬簿、臺賬等。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屬於會計核算範圍但未記錄金額的車間、門市部、倉庫不得蓋章。
5)對於會計,基金活動以單頁表格形式記錄。如果將該表作為賬簿,則在賬簿(賬簿)形成後才能應用。當它被裝訂成冊,就會被書所應用。
6)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業務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記錄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加蓋,不記錄業務的賬簿不加蓋;資金來源為自收自支單位的,其業務賬簿應當按照規定在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上加蓋印章。
(七)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有上級單位撥付資金的分支機構,在記載資金的賬簿上按賬面資金撥付金額加蓋稅款;對於不從上級單位調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按額度加蓋其他賬簿。
8)國有、集體企業合並的,被合並單位的資產已按資金總額貼花,接收單位可不再貼花合並資金。
9)企業分立、合並、聯營後,按規定辦理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設立的資金賬簿,投入使用時應按規定加貼貼花;企業不需要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原資金賬簿已蓋章並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