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在1993年修訂時,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當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當然,修改後的《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和“有必要設置總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