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願選擇壹般計稅方法的稅率9%,在出租不動產所在地預交3%稅款,剩余應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應就地預交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9%)]*3%,回機構所在地再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9%)]*9%-已經預交的稅款.
壹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5%. 應就地預繳的增值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征收率.出租不動產預交稅款=[含稅銷售額/(1+5%)]*5%;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
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減按1.5%,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4、個人出租不動產
個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於生產經營用)征收率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減按1.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在新個人所得稅執行後,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階梯稅率,即收入越高,繳稅的稅率也就越高。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