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健全的標準:
1、能夠按照《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的要求設立總賬、明細賬、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如實記賬。設立的明細賬必須包括:存貨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銷售成本明細賬、業務往來款項明細賬、“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等賬簿;
2、能夠提供並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等相關的納稅資料;
3、必須配備專業的財務會計人員。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代為建帳和辦理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