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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醫院會計制度中,有取消每月計提職工福利費麽

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二)職工福利費;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第五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屬於職工薪酬。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的規定,企業應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屬於根據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算的範圍。

所以職工福利費應在實際使用時計入職工薪酬,不能以計提方式確認為負債。

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結論:根據會計準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能計提。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扣除,超額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