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現金收付,審核審批有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款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對於重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並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2)辦理銀行結算,規範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帳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期限,並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應交給簽發人。對於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壹並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3)認真登日記帳,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並結出余額。現金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帳單上余額調節相符。對於末達帳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4)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證券。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如果發現庫存現金有短缺或盈余,應查明原因,根據情況分別處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補足。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要保守保險櫃密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5)保管有關印章,登記註銷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的各種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納壹人保管。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認真辦理領用註銷手續。
(6)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認真審查銷售業務的有關憑證,嚴格按照銷售合同和銀行結算制度,及時辦理銷售款項的結算,催收銷售貨款。發生銷售糾紛,貸款被拒付時,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