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私設“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將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私設“小金庫”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私設“小金庫”涉嫌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通知》等。如果執紀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後,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