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股權激勵的金額是激勵對象完成指標任務應該付給的薪酬(雖然最後是股份支付,不壹定需要拿出錢來),在行權之前每年需要將激勵對象當年的服務價值計入當期費用和資本公積。
擴展資料:
企業會計準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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