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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制度》短期投資準則與相應對象會計的差異

新準則體系中“短期投資”和“金融資產”的轉換和計量差異。

壹、原“短期投資”會計核算的變化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和基金。……"

從上述《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短期投資核算的範圍主要表現為“能夠隨時變現”和“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其具體內容包括股票、債券和基金。

此次,在新準則體系中,取消了原來按持有時間劃分的“短期投資”,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應當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是“在近期內出售和回購”以及“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對投資組合進行了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之壹是該資產存在活躍的金融市場,其未來價格不是固定的,隨時變化。第二,企業的控股是要在“短期”內出售的。所以屬於流動資產的範疇。包含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雖然沒有短期交易意圖,但企業出於風險管理和戰略投資的目的,為該出售計提準備是可能的。

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資產類型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企業購買的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企業未將其歸入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應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近期無出售意向,未來價格不確定。企業試圖長期獲得更大的利益而觀望,但也不排除在某些變化的條件下做出改變流動性不足的決策。因此,至少在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那壹刻,它是壹種非流動性資產。

由此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內容基本對應的是原來的短期投資,但如果企業有經營戰略的考慮,部分金融資產會從短期流動性上歸入非流動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核算方法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和會計比較

事項和會計

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核算內容

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核算。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核算,包括可供出售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2.明細科目設置

1,成本

2.公允價值變動

1,成本

2.利息調整

3.應計利息

4.公允價值變動

3.初始測量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

3.從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或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中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取得的“交易費用”與取得的公允價值壹起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3.所包含的已宣告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

1.按債券面值借記“成本明細賬戶”。

2.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

4.後續測量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賣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如果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由所有者權益轉出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

3.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公允價值在後續會計期間有所增加,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的確認相關,則根據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於股票等權益工具(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的,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5、重新分類調整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第二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也應同時結轉。

6.期末余額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對比上述會計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計量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如下:

1.初始計量“交易費用”時,為反映公允價值,且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在近期內出售,交易費用在初始計量時予以費用化,計入“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交易成本及其公允價值計入本科目“成本”明細賬戶;

2.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債券投資,支付的價款、債券的面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尚未收到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差額計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作相反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收到的價款與“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的余額,貸記或借記與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將實際收到的價款與所轉讓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無需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資產減值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