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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賬簿的強制義務、選擇事務所的標準、商事法律有哪些?

我國《會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本法。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統壹制度,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六章對公司財務和會計作了專門規定。根據財政部1986發布的《個體工商戶賬簿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賬簿、憑證。財政部1992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做出了基本規定。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要求各類商事主體制作復雜或簡單的商事賬簿,采取的是強制原則。

壹、選擇事務所的原則

(壹)現實主義原則

現實主義原則是指商事主體選擇的商號與商事主體的名稱或商事主體經營的業務類型相壹致。

(二)自由主義原則

自由主義原則是指商事主體選擇什麽樣的名稱作為商號,完全取決於主體的自由意誌,即商事主體選擇什麽樣的商號,其名稱是否與商事主體的名稱相關,其所從事的商事業務的類型和範圍在法律上是否普遍不受限制。

統壹性原則

要求商業實體在經營相同業務時使用相同的企業名稱。這壹原則是現代商業活動發展的要求。保持單壹穩定的商號是市場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國基本都遵守這壹原則。

商法主要包括商法、經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