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總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總收入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
四、本通知自2011日起執行。"
因此,從省級能源局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的補貼,符合上述文件第壹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否則需要並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既然是補助,當然記為“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