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個案例,有兩個誤區:
1.在題註“如果貸款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會計處理是針對“應收利息”的簡單處理,即當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時,到期前的會計估計可以簡化合同利率的使用。
本案會計處理中,到期日采用合同利率,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相違背。即“存放同業”的金額不應是合同利率與本金的乘積,而應以實際收回的金額為準。
2.初始投資成本包括本金和費用,在本例中為300+15 = 315。所謂初始成本,就是投資的總成本,包含了費用的範疇。同樣,貸款投資回收時,應轉回的成本不僅包括本金,還包括費用。
結合本案,轉回的金額應為31.5萬元。相關條目如下:
存款:同業存款(300*實際利率)
Cr:貸款-初始投資成本315
Cr:投資收益-貸款利息(300*實際利率-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