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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問題:如果貸款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第壹條第三款“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規定,取得的價款和按實際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結合這個案例,有兩個誤區:

1.在題註“如果貸款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會計處理是針對“應收利息”的簡單處理,即當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時,到期前的會計估計可以簡化合同利率的使用。

本案會計處理中,到期日采用合同利率,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相違背。即“存放同業”的金額不應是合同利率與本金的乘積,而應以實際收回的金額為準。

2.初始投資成本包括本金和費用,在本例中為300+15 = 315。所謂初始成本,就是投資的總成本,包含了費用的範疇。同樣,貸款投資回收時,應轉回的成本不僅包括本金,還包括費用。

結合本案,轉回的金額應為31.5萬元。相關條目如下:

存款:同業存款(300*實際利率)

Cr:貸款-初始投資成本315

Cr:投資收益-貸款利息(300*實際利率-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