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2,以上是國家頒發的管理辦法文件規定,在操作細則上,各地會存在壹定的細小差異,請直接詳詢當地財政機構為妥,不致降低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