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管理指南》的規定,2014之前的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當在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的五年內完成(取消了“五年內完成”的規定)。
財政部考試委員會將向綜合考試合格的考生頒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通用執業證書。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證書由考生到綜合階段考試報名所在地考辦領取。
考試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只有在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合格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通過專業考試就是五年內通過六科。綜合階段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分為試卷1和試卷2。
擴展數據
註冊會計師考試的五年時限是專業階段考試。根據規定,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的考生,專業階段考試單科考試有效期為5年。財政部考試委員會將在連續五個年度的考試中,對專業階段所有科目考試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
通過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的申請人,應當向參加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所在地考辦申請換發綜合資格證書。
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撤職以上處分,自處分和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四、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市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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