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築物為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2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65,438+00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5年,電子設備4年。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雖然只與納稅的時間順序有關,但它是由國家年度財政收入要求、通貨膨脹或緊縮等經濟條件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的,如果不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國家的稅收利益。
因此,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特點,對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做出壹個基本的強制性規定,以避免對國家稅收利益造成大的沖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直接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而是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