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不到上述核算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符合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建帳條件,通過比較選擇設立復式賬戶或簡易賬戶,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賬簿方法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個體工商戶建帳所涉及的有關賬冊、憑證和表格,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但是,如果個體經營戶規模比較小,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者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有資質的會計人員代為建帳、辦理賬務,這樣就避免了因經驗不足而導致的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