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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辦理當地完稅證明所需材料:

1,完稅申報表3份。

2.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3.非居民企業應提供工程竣工證書、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辦理地稅完稅證明的要求: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的納稅人註銷時,需先申報完稅,並向稅務機關填寫完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罰款,繳清發票等稅務憑證後,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