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品應納的消費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成本;
2.自產應稅消費品;
3.需要繳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材料回收後用於直接銷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料件回收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按規定準予扣除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和“銀行存款”科目,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再繳納消費稅;
4.進口應稅消費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的構成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稅金額=應稅價值構成*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