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收入是按照稅法規定來計算並確認收入的。
兩者對收入的計算標準和方法不壹樣。
稅法收入中,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也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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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收入的政策依據不同。
會計收入的確認依據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企業會計收入確認的條件。
稅法收入的確認依據是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規章,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等條款,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2、確認收入的原則略有不同。
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執行的是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屬於當期的收入,即使沒有收到現金,也需要作為當期的收入實現;同樣的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即使是收到貨款,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在經營成果中核算。
稅法收入的確認原則也為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存在例外的情況,如財政返還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壹次性計入收到財政補貼的當期。
3、收入包括的內容不同。
會計收入包括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主營收入、非主營收入、其他收入、營業外收入、資產處置收入、對外投資收益等企業經營中的全部收入,也就是說與企業經濟利益相關的收入均作為會計收入確認的內容。
稅法收入包括的內容比較寬泛,即只要企業取得的收入,均作為企業應納稅收入計算,包括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當然還有不作為會計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收入,如企業自產產品用於對外投資、內部員工福利、用於工程項目等均視同銷售作為收入實現。
顯而易見,稅法收入大於會計收入。
4、確認收入約定的條件和時間不同。
會計收入確認的主要條件是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購貨方,收入和成本的金額是否可靠地計量,以及經濟利益是否可以流入企業。如果企業滿足以上收入確認的主要條件時,便可以確認企業的會計收入。
稅法收入確認的主要條件和時間,與企業收入的結算方式有著很大的關系,如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賒銷和分期收款、預收貨款、委托代銷、分期收款方式、受托加工、建築安裝、產品分成等不同的結算方式和收入確認的時間。
不同的結算方式決定著收入不同的確認時間。如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外,會計收入和稅法收入二者又有著緊密的聯系,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源於企業的會計利潤,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並形成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等稅會差異。
總之,企業會計收入和企業稅法收入之間即有聯系又有區別,正確掌握兩者的聯系和區別有助於企業規避涉稅風險,合理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