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繳費人員:第壹次繳費2140元/年,第二次繳費4700元/年。其中,享受財政補貼的“單雙解”人員繳費680元/年,二次繳費3240元/年。
(2)壹次性繳費的退休人員:第壹次繳費2850元/年,第二次繳費6260元/年。其中,享受財政補貼的,第壹次繳費960元/年,第二次繳費4370元/年。
(3)只交大額醫療保險者:430元/年。
希望被保險人互相告知時間要求。請於1+0前將本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存入郵儲銀行。參保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費,將無法正常享受醫保待遇。
申請材料目錄
“雙解”人員申請材料:
《重慶市困難“雙解”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基本醫療保險補貼確認表》-4份。
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申請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及與再就業中心的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的員工檔案
申報時正在享受低保的,請向本人提供《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辦理基本手續
申請人到其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社保所)填寫申請表,社保所會同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街道(鄉鎮)民政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核。審核完成後,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並在確認單上簽署意見。
哪些人可以享受社保補貼?補貼標準是怎麽規定的?
1,國企單雙解人員。補貼標準為:以本市上年度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繳費比例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繳費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者工作滿30年以上的,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2/3,其余1/3由個人承擔。其中,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給予全額繳費補貼。其余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部分補貼50%,其余50%由個人承擔。
2.對申請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和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補貼標準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2/3。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施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2條享受醫療補助的人員
下列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壹)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市級國家機關及退休人員。
(二)市人大及CPPCC機關、市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中共重慶市委批準,納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組織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三條醫療補助資金的來源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安排,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四條醫療補助的範圍和標準
(壹)符合《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且符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要求的醫療費用(含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二)門診補助標準
局級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年度累計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800元以內;800元以上至1800元補貼90%。超過1800元的,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貼。
處級以下(含處級)在職人員年累計門診醫療費用,800元以內由個人賬戶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補貼85%,45周歲以下補貼80%。超過1500元的,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貼。
(三)特殊疾病門診補助標準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支付,個人承擔的費用按50%補助。
(四)住院補助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50%。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和局級人員補助90%,處級(含處級)以下人員補助85%。
第五條。增加個人賬戶註入
各單位在對享受補貼人員進行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在入學時和入學後每年第壹個月,用單位結余資金向每個享受補貼人員的個人賬戶註入資金。
第六條支付結算方式
(1)門診費用補助的支付方式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詳細、準確地記錄受資助人員的詳細醫療費用。累計800元以內的費用由本人賬戶或現金全額支付;累計超過800元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財政補貼。
(二)特殊疾病門診費用補助支付。
符合規定的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先扣除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再按本辦法在剩余費用中計算財政補貼金額,並記賬。
(3)住院費用補助的支付方式
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在扣除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後,再按本辦法在剩余費用中計算財政補貼金額,並記賬。
(四)結算方式
每月1-10日,定點醫療機構與補助人員所在區醫保分中心對上月財政醫療補助費用進行審核結算。
第七條醫療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壹)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醫療補助資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對補助資金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醫療補助資金的審計。
(三)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承擔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第八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壹)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年度累計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申請表,經職工或家屬簽字認可後,報職工單位所在區醫療保險分中心。經區醫保分中心審核,市醫保中心確認後,市醫保中心將申請表轉交給承辦大額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醫保中心調撥的資源,向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資金。被保險人出院時,保險公司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並按合同約定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2)職工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標準範圍的費用,以及自費使用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的費用,大額醫療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3)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個人,在享受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後,仍然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確實困難的,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困難補助。
第九條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參照本辦法確定實際醫療補助,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根據國家規定參照並按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人員,由勞動保障、財政、人事部門和* * *辦公室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所需公務員補貼資金由財政解決。
第十條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市統籌區(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北部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開發區)以外的市直單位人員,執行當地公務員補助標準,其醫療補助由市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壹條縣(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由當地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