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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將銀行閑置資金購買部分短期金融理財產品,理財收益要交稅嗎?,都要交什麽稅。以上會計分錄怎麽做。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趙潤靜 點擊次數:258次 時間:2010-3-11

作為壹種小額電子支付工具,近幾年儲值卡在我國迅速發展,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可以說,儲值卡在刺激消費、拉動內需、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儲值卡發行數量和規模的不斷擴大,特別是非金融機構發行儲值卡越來越多地跨行業參與小額支付領域,在壹定程度上擔當起貨幣職能,這不僅對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影響,而且,壹旦發卡機構因經營不善或倒閉等出現支付風險,極有可能給持卡人帶來經濟損失,從而給支付體系的安全帶來沖擊。因此,盡快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規範儲值卡的發行與運作,推動儲值卡類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迫在眉睫。

壹、儲值卡應用及存在問題

1.儲值卡的應用

儲值卡根據使用範圍不同,壹般分為單用途和多用途儲值卡。最初的儲值卡主要是單壹用途,由發卡機構自身提供商品或服務,如電話卡和校園卡等。單用途儲值卡僅限於行業內部使用,不涉及外部資金的清算和往來。

隨著技術發展和市場的需求,多用途儲值卡(壹般為帶芯片的IC卡或者帶內置晶片的非接觸式智能卡)逐步出現並迅速發展,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內蒙古郵政儲蓄銀行。例如城市公交卡,不僅應用於公交系統,還廣泛使用於書店、影院、藥店、超市等小額支付領域,有的還實現了周邊城市跨地區聯合通用。多用途儲值卡的使用壹般涉及發卡機構、商家和消費者。持卡人預先交付壹定資金金額並存入卡內,以卡內金額支付發卡機構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壹般的交易過程是:持卡人持卡消費時向商家付款,卡內金額轉移到商家的銷售終端裏,商家定期與發卡機構核對賬目並將持卡人消費金額由發卡機構轉移到商家開設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中,青海郵政儲蓄銀行。因跨行業使用,多用途儲值卡存在第三方資金清算問題。

2.存在的問題

(1)儲值卡合法性存在質疑

我國現有法律中,《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但對代幣票券卻未給出嚴格的定義。國務院自1998年下發《關於堅決剎住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之風的緊急通知》後,對代幣票券曾三令五申進行查禁。2001年國務院糾風辦公室、財政部、人民銀行三部委下發文件明確禁止銀行發行代幣券。因此,諸如商場之類的非金融機構發行儲值購物卡曾引來多方爭議,是否屬於代幣票券尚無定論。近年來,各類儲值卡在全國各地區各行業迅速發展並廣泛應用,但因合法性存在質疑,其存在及發展面臨較為尷尬的局面。

(2)發卡主體眾多,金融監管空白

目前,儲值卡發卡主體涉及公交、市政、社保、繳費、商品零售等多個部門或行業。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對商業銀行發行銀行卡業務的批準和監管,對非銀行機構的發卡和業務監管沒有規定。另外,多用途儲值卡跨行業多領域支付存在第三方清算問題,而對非銀行機構的結算業務也沒有明確的監管規定。可以說,儲值卡發卡機構從發卡、接受持卡人預付資金(具備吸收公***資金性質)到資金的清算都處於金融監管之外。

(3)發行機構資金監管缺位,潛伏信用風險

儲值卡的發行以信用為基礎,發行機構的經濟實力是維護信用的保障。首先,因發行機構自有資金規模遠遠小於其吸收的社會公眾押金和預付資金金額,當企業經營不善或倒閉時,難以向持卡人提供服務和商品;其次,因缺乏嚴格的資金監管,如果發行機構對於相當規模的資金沈澱運行或管理不當,亦將產生商業信用風險,造成支付危機,給持卡人帶來經濟損失。

(4)缺乏行業化標準,社會資源浪費

儲值卡發行機構不同,采用的技術標準往往不同。商家的讀卡設備和處理系統要識別和接受來自不同發行機構的儲值卡技術標準,設備和系統有可能面臨更新或改造,這種運行成本的提高,必將造成壹定的資源浪費。

(5)支付範圍擴大,銀行卡市場份額減低

儲值卡的產生源於壹定的社會需求,對消費者、商家特別是對發卡機構顯然具有明顯的吸引力。儲值卡越來越多地在公交、醫療、餐飲娛樂等小額支付領域拓展使用,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卡市場的原有份額。銀行卡作為“由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引自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在資金管理、監管規則、行業標準和安全性等諸多方面較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卡更為成熟和規範,雖然儲值卡在功能上明顯有別於銀行卡,但是如果對儲值卡的消費金額和支付範圍等要素缺乏限制,對較為成熟的銀行卡市場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

二、監管策略

單用途儲值卡的使用僅限於行業內部,只涉及發卡機構和持卡人,不涉及外部資金清算和往來,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有限。因此,對單用途儲值卡應當從方便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鼓勵發展,直接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包括發卡審批、登記備案、定期檢查等,可不納入金融監管範疇。但從貨幣管理及制訂貨幣政策的角度需要掌握其規模發行時對現金流量的影響,因此,應由發行機構向儲值卡業務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發卡數量,資金規模和應用情況。

多用途儲值卡則應在完整的金融監管框架下,實行嚴格規範的運行和管理。

1.建立法規,明確監管

完善及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代幣票券”作清晰的界定,並明確規定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範圍。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擔當貨幣政策制定、維護金融穩定職責,又是支付系統運行的監督及管理者,因此,應當明確人民銀行對非銀行機構發行儲值卡的監督管理職能。目前,多數國家和地區由中央銀行實行對儲值卡及其發行機構的監管。

2.加強監管,規範運作

(1)建立嚴格的發行準入制度。應對發行機構資本規模、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要求發行主體內部建立嚴格的內控管理制度,具備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措施。

(2)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壹是規定發行機構用於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最低資金比例,要求發卡機構向監管部門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資金安全性的基本保障;二是嚴格限制發行機構對吸收的押金和預收款資金即沈澱資金的使用,嚴格規定流動性資金比例和資金經營範圍,防止資金運行不當和經營風險等帶來的支付危機。

(3)限定卡內金額。嚴格限定卡內最大金額、消費最大金額、使用範圍等要素,江蘇興業銀行,使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卡在功能上既有別於銀行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又能發揮其交易快捷、費用低、在銀行卡覆蓋不到的消費網點更易普及的特點,在小額支付領域發揮優勢,與銀行卡互為補充,***同發展。

(4)建立嚴格的日常監管制度。發行機構應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供資產負債表、發卡數量、資金規模、沈澱資金使用情況、年交易量、信息披露情況等信息,隨時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

3.制訂統壹標準

逐步制訂統壹的技術標準和業務標準,使多用途儲值卡的設計具有充足的防偽技術,並因采用***同標準實現不同發行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卡在讀卡設備和服務終端上的通用,壹方面降低運行成本,減少資源的浪費,另壹方面使跨地區的聯合通用更易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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