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在哪些方面改變了?
壹、新《會計法》強調和擴大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全部工作負責,理所當然也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新《會計法》特別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是此次修訂的壹個重大突破。它將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和假賬屢禁不止的現象,而原《會計法》將會計責任主體落實在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身上,要求人人負責,其結果往往無人負責。從實際情況來看,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等違法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會計人員因為擔心受到被撤職、調離崗位等打擊報復,因而無法拒絕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擾亂了會計工作秩序,進而影響到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新《會計法》賦予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法事項依法獨立進行處理的權力,不受單位負責人意誌的支配,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二、新《會計法》健全和完善了會計記賬規則,保證了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作用的發揮。健全和完善會計記賬規則,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是這次新《會計法》修訂的重點。由於原《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記賬規則,而規定記賬規則的"兩則兩制"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了《會計法》管不了記賬,記賬規則又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兩張皮"。新《會計法》除對依法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規定外,還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另外對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及處理文字分別在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十三條還對重擬經濟業務事項、賬外設賬、隨意改變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等常見的假賬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條款中具體指出了違反上述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為保證會計工作的規範有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防止假賬泛濫、信息失真、經濟秩序混亂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三、新《會計法》全面強化和完善了會計監督機制。按照原《會計法》的規定,實施會計監督的主體比較單壹,主要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會計法》對"會計監督"壹章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要求各經管經濟業務事項的人員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對於會計的社會監督,新《會計法》增加了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內容,從而從法律的角度上明確了有些單位必須接受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並核實出具有關審計報告,既為註冊會計師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又對會計中介機構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於國家監督,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並對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如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權限作出了規定。四、新《會計法》首次確立了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制度。針對目前會計隊伍整體素質相對來說不是很高,不具備會計業務知識的人員也可擔任會計工作的現狀,新《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會計隊伍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進而促進會計隊伍素質的整體提高,會計管理水平躍上新的臺階,這樣就充分地發揮了會計人員的作用,使會計工作乃至整個經濟工作能健康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