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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計如何收費?

審計費用是指審計服務提供者(註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後,向審計服務接受者(被審計單位)收取的壹定金額的費用,以彌補審計服務提供者(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支付的成本。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終產品。註冊會計師只能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報告。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來履行其約定的責任。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因此,註冊會計師應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附在審計報告後,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防止被審計單位更換或變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重點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