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收到壹張與乙* * *公司分攤費用的原始憑證,甲公司財務經理張想對這張原始憑證進行財務處理,即綜合處理應承擔的費用,從而保存了這張原始憑證。然而,B公司要求將該原始憑證的副本提供給B公司進行財務處理。年底,A公司會銷毀壹批會計檔案。在清理的過程中,發現了壹筆尚未還清的債務。對於這種原始憑證,財務人員小李認為,只要會計檔案保存到壹定期限,就可以銷毀。那麽,小張和小李對原始憑證的處理是否正確呢?經專家綜合分析,會計小張的這種做法是非常不正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明確規定,原始憑證中列有兩個以上單位的負擔人員,應保留在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憑證。這種憑證要單獨進行,主要是對分單,而不僅僅是復印件。所以小張的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此,在會計處理和財務核算中必須強調,用* * *承擔費用的業務必須單獨開票或不能將原始憑證壹起處理。銷毀會計檔案時,不能銷毀保管期限內不能清償的債權債務,這是《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會計小李的這種處理方式是不正確的,在財務管理中壹定要註意這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