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模式不壹定是企業節稅的首選。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稅收的優勢,但有時候也會存在問題和風險,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進行考慮。對於企業來說,考慮如何節稅需要從節稅主體的情況、企業的規模、發展規劃、適用的稅收政策等多個方面進行權衡,再最終決定。
1. 個人獨資企業受青睞的原因在過去,個人獨資企業的模式曾壹度受到追捧。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 註冊有限公司,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分紅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在很多地區,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到核定征收的優惠政策,加上壹些園區內的招商引資政策,綜合稅率可以大為降低。
(3) 個人獨資企業形式靈活,可以用作企業的股權結構設計。
基於這些原因,所以不少企業想通過註冊個人獨資企業來節稅。
2. 通過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的問題和風險
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在稅收上有壹些優惠政策,但是當被過度使用的時候,也會帶來相應的風險和問題。
(1)稅負率未必降低
由於影視行業引起的個人獨資企業問題,使得很多地區的核定征收政策有所收緊。當取消了核定征收以後,稅負率還有降低嗎?
我們假設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為100萬元,在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時候,企業所得稅為5萬元,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為19萬元,如果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到核定征收(按照收入的1.5%核定,利潤率10%),那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萬元,確實比之前的稅費有所降低。但是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核定征收,那麽個人所得稅為28.45萬元,大於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所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是否能夠降低綜合稅負,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有些情況下,並不能使稅負降低。
(2)與實際情況不符合
稅收籌劃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忽略實際情況,為了籌劃而籌劃。有時候某些股東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僅僅是為了避稅,將個人的分紅轉換為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這種情況下,並不符合實際的情況,同時以股東的身份註冊企業與公司形成競爭也不符合商業慣例。
(3) 沒有考慮公司的長遠發展
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在目前具有稅收的優勢,但是很可能不符合未來企業發展的需要。也許企業在將來需要重新引入合夥人或者搭建新的組織架構,那麽以個人獨資企業經營可能就不再合適。
(4) 政策的穩定性
個人獨資企業的核定政策,以及各個地方性的稅收返還政策,也許會有所變化。那麽當政策壹旦變化的時候,就會影響到企業的選擇。
因此,選擇個人獨資企業模式,也要考慮諸多方面的因素,權衡利弊。
3. 如何確定企業的節稅首選方案
在企業考慮稅收方案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以下方面:
(1) 節稅主體的情況
如果提供服務的自由職業者需要成立企業進行經營,那麽可以考慮個人獨資企業,而如果是企業的雇員或者股東,為了避稅而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那麽就並不合適。
(2) 企業的規模和資質
如果企業所處的行業上下遊都是具有規模的公司,申請資質也需要壹定的規模,那麽要考慮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合適。因為當企業具有壹定的規模以後,財稅的規範化程度也相應提高,那麽不壹定符合核定征收的條件。
(3) 企業的發展規劃
如果企業已經有了未來的發展規劃,需要進行股權架構的設計,那麽也許單壹的個人獨資企業模式就未必適合。
(4) 適用的稅收政策
企業可以享受到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綜合稅負,那麽選擇的途徑很多,並不壹定局限在個人獨資企業。比如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綜合運用都可以降低稅負。
總的來說,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省掉壹道企業所得稅,但未必就是節稅的首選。對於企業和個人來說,要綜合考慮節稅主體的情況、企業的規模和資質、未來的發展規劃和能夠適用的稅收政策,來量身定制節稅的方案。只有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個人獨資公司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之壹, 但不壹定是首選的方式。
盡管個人獨資公司按稅法規定,這種組織方式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從生產經營和長遠規劃發展,以及股東所承擔經營風險的角度,還是應該系統和綜合考慮企業的組織模式。
壹、個人獨資公司的主要優勢。
個人獨資公司是非法人主體,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主要體 現在稅收征管 上,即企業註冊個人獨資公司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註冊公司制企業即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 個人獨資公司有機會申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前提是可以申請下來。
另壹個優勢 是組建個人獨資公司的成本比較低。
二、個人獨資公司的劣勢。
1、個人獨資公司的稅負未必能夠降低。
個人獨資公司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優勢是,可以享受到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而如果無法享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那麽企業的整體稅負真的降下來了嗎?
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明顯,即1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執行5%的征收率。
比如,個人獨資公司、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萬元,則各自應納稅金為: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萬元*10%-1500=1500元(查賬征收)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萬元/10%(利潤率)*1%(核定征收率)=3000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萬元*5%=1500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業還需要全額對股東進行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8500*20%=5700元
此時 ,個人獨資公司無論是采用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比小型微利企業有壹定的優勢。
再如,個人獨資公司和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則各自應納稅金為: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萬元*35%-65500元=28.45萬元(查賬征收)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萬元/10%(利潤率)*1%(核定征收率)=10萬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萬元*5%=5萬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業還需要全額對股東進行分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95萬元*20%=19萬元
此時 ,個人獨資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有壹定優勢,而如果采用查賬征收則沒有優勢,比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負擔還要大壹些。
經過測算, 我們發現只有當個人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很小,應納稅所得額很低的時候稅負較低,且優勢明顯;反之,如果沒有采用核定征收,則稅負大於小型微利企業。
2、股東風險進壹步加大,且需要無限承擔企業債務責任。
個人獨資公司屬於非法人企業,企業股東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這壹點與有限責任公司有著本質的不同。當個人獨資公司對外欠款較大,獨資企業無力償還時,則需要股東以家庭資產進行還款,直到還清為止。
3、股東權益轉讓和籌集資本的難度大。
個人獨資公司因為不是法人企業,因此企業的治理結構不透明、不規範,當然企業的財務和管理也會有壹定的問題。這類企業基本沒有投資者願意投資入股,而且在對外融資的過程中也將面臨同樣的問題,那麽也就談不上股東權益轉讓,以及籌集資本的事宜。
個人獨資企業組織形式的限制,也註定這類企業長不大,成長的空間有限。
總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系統考慮企業的納稅主體、經營規模、業務發展模式、經營模式,以及業務特點等,不是所有的經營模式都適宜采用個人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另外,企業的納稅籌劃,應符合稅法的規定,在稅法規定的政策範圍內,把握政策尺度,否則企業也將承擔壹定的涉稅風險。
2020年9月8日
焦點財稅:只為提供優質財稅幹貨!
很多企業都被稅負較重、沒有發票等問題所困擾,經常咨詢我們專業財稅機構如何解決。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在稅收窪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避稅、減輕稅負。目前在上海、深圳、重慶等地區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享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稅負較低。所以,個人獨資企業越來越受企業喜歡,成為稅收籌劃的亮點。
企業要想真正享受稅收窪地的稅收政策紅利,前提條件是需要以實際經濟業務、相關證據資料做支撐,符合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要求。否則,就會重演霍爾果斯無註冊地、無人員、無真實業務強行避稅的情形。那麽,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查賬征收稅負、核定征收條件及個稅計算方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我們壹壹介紹。
壹、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個人獨資企業,是壹種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典型特征是個人經營、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它的經營範圍比較廣泛和靈活,主要集中在服務業領域。
二、個人獨資企業查賬征收的稅負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也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主席令第九號,個人獨資企業賬目比較健全、核算清晰,需要查賬征收個稅。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負較重。如果是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內的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增值稅稅率為3%,並且可以享受年銷售收入在120萬元以內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果是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壹般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按不同的增值稅稅目,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三、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的條件如果個人獨資企業賬目不健全,無法準確核算利潤,稅務機關就會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個稅。這樣,企業不僅減少了稅款支出,同時也節約了用人成本。
四、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個稅的計算方法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稅被核定征收,就按以下公式計算繳納。
應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交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備註:稅務機關會定期公布上壹年度各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五、案例說明假如在上海成立壹家服務業個人獨資企業,年開票200萬元,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服務業應稅所得率是10%,那麽個稅和綜合稅負分別是多少?
應交個稅=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00000/(1+3%)*10%*20%-10500=28334.95(元)
個稅稅負=繳納的個稅/收入總額
=28334.95/2000000(1+3%)=1.46%
應交增值稅=
2000000/(1+3%)*3%=58252.43(元)
應交附加稅=
58252.43*9%=5242.72(元)
綜合稅負=實際繳納的個稅、增值稅及附加稅/收入總額
=(28334.95+58252.43+5242.72)/2000000(1+3%)=4.73%
可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個稅的稅負較低,這壹點是很吸引企業的。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收入在120萬元以內,還可以免增值稅;另外,上海地區的附加稅稅率較低,為9%。
六、結束語通過上面分析,我們知道在稅收窪地註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無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只需按核定繳納稅負較低的個人所得稅,並且也不存在利潤分紅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壹般納稅人取得個人獨資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還可以全額抵扣。這就是個人獨資企業在稅收籌劃中的魅力所在。最後,再次提醒企業需要在依托真實業務的前提下,才可進行稅收窪地個人獨資企業稅籌的設計,做到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據流“三流合壹”,在達到合理避稅目的的同時,降低企業的財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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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是選項之壹,但不壹定是首選。大家都知道,作為公司制法人企業,盈利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交稅之後的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綜合稅負率達到40%。而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5%至35%的個人所得稅,稅負率明顯低於公司制企業。
不少地方,特別是壹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更低。正因為如此,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成為納稅籌劃的重要工具。再加上壹些服務機構的誇大宣傳,仿佛個人獨資企業是萬能的。
其實不然,個人獨資企業不是萬能的,同樣也有其弊端,更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稅收問題。
1、出資人承受的風險大。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只需要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出資人承受的風險是不壹樣的。特別是壹些高風險行業,采取個人獨資企業這種模式更是加大了出資人的風險,壹旦經營不善,有可能傾家蕩產。
2、個人獨資模式,不適合企業做大做強。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抗風險能力較弱。
(2)融資能力差,不利於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
(3)個人獨資企業抗風險能力差,這無疑加大了客戶及供應商的風險。所以,大多數人更願意選擇公司制企業作為合作夥伴。
3、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更適合服務業及部分高收入人群。
個人認為,個人獨資企業模式更適合於廣告設計、財務咨詢、信息咨詢等服務行業,及部分高收入人群,如:淘寶紅人、網絡主播、律師、設計師、演藝明星等。
綜上所述,個人獨資企業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解決所有稅收問題,是企業節稅的選項之壹,但不壹定是首選。
說到企業如何節約稅收的問題,免不了都要說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將稅負降到多低的程度,但是往往忽視了個人獨資企業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老楊會計發表壹下個人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存在的以下3點風險:
1.債務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有限公司,其無法償付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比如說,個人獨資企業欠債100萬,企業只能償付20萬,剩下的80萬需要股東用個人的家產來進行償付。
2.違約風險
企業入駐園區時,園區都會給予很多的優惠承諾,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可能存在壹些限制性的條件。比如企業交稅100萬,園區返回20萬。如果企業沒達到條件,可能壹分錢都返不著。即使企業達到了,也可能存在相關的優惠承諾,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
3.稅收風險巨大
如果壹個獨資企業,采用核定征收繳稅都在100萬以上。可想而知該企業壹年的營業收入有多大?巨大的營業收入存在,采用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還符合核定征收的標準?在企業的資金流、信息流、實物流都非常透明的情況下,稅務若對企業的稅收進行檢查,企業會面臨非常大的稅收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不壹定是企業的節稅首選,在某些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在節稅方面確實有優勢,但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有優勢的。
當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相對優勢,可是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某個臨界點時,反而是有限責任公司總體稅負更低。
在增值稅、消費稅等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種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任何優勢。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不同,主要在於其法律地位的差別,壹個是法人企業,另外壹個不具備法人地位。兩者在納稅方面的差別只體現在所得稅方面。
但是中國的納稅人需要交的稅可不僅僅是所得稅,還有其他十多個稅種。在增值稅、消費稅等其他稅種方面,兩者都是壹視同仁的,沒有任何稅收上的差別。
所以 在所得稅以外的稅種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公司制企業,並沒有任何節稅的優勢。
只有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個人獨資企業才占節稅優勢。不管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均有兩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
不管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需要以相同的應納稅所得作比較,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
舉例:
壹、個人獨資企業A和有限責任公司B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萬元。
A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萬 10%-1500=1500元。
假設B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萬 5%=1500元;
企業的股東想要分紅,還需要從稅後利潤中再繳納20%個人所得稅=28500 20%=5700元。
兩者相比,顯然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因為少交了壹道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A和有限責任公司B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
A應納個稅=100萬 35%-65500=28.45萬元。
假設B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萬 5%=5萬元;企業的股東想要分紅,還需要從稅後凈利潤繳納個稅=95萬 20%=19萬元。總計繳納個稅和企業所得稅24萬元。
由此可見, 當應納稅所得額逐漸提高時,個人獨資企業就不再具有優勢了。
那麽當應納稅所得額等於多少時,兩者所得稅的稅負是壹致的呢?根據上壹個例子可以推出,當兩者應納稅所得額都是小於100萬中的某壹個數值時,稅負是壹致的。
由此可以知道,個稅稅率仍然是3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仍然是5%,假設這個數是X.
35%X-65500=5%X+(1-5%)X 20%, X=595,454.55元。
當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均為595454.55元時,兩者的應納稅額是壹樣的,均為14.29萬元。
當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這個數時,個人投資企業更占優勢;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個數時,反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總體稅負更低。
總結所以,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制公司相比,並不是絕對節稅的,只是在壹定的範圍之內具有相對優勢。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模式不壹定是企業節稅的首選,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際上目前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力度是很大的。假設某小微企業壹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元下,假設就是100萬元,目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如果另外97.5萬元凈利潤全部分紅繳納20%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19.5萬元,合計為22萬元。也就是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合計綜合稅率22%。
2.個人獨資企業假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應納稅額=(1000000*35%—65500速算扣除數)*50%(減半征收優惠)=184500元,實際所得稅率18.45%。
3.如果超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在300萬元以下,為簡化計算,假設為300萬元。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凈利潤277.5萬元按20%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55.5萬元,二者合計78萬元,綜合所得稅率=78/300=26%。
4.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假設為3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300*35%—65500=98.45萬元,實際個人所得稅率=98.45/300=32.82%。
通過上述分析,必須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盈利情況綜合分析判定那種更節稅,實務中極個別地方對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個人所得稅加上故意隱瞞收入偷稅另當別論。
各有利弊,但是弊端大於利端,當企業營業額增加,利潤增加,獨資企業需要交納20%的個稅,要遠遠超過企業所得稅的上線,因為獨資企業上稅的主體 是個人,而不是企業,因此弊端非常明顯。1、企業如果沒有債權債務, 從交納企業所得稅上,確實是減少了很多費用,但是企業出現債權債務,作為獨資企業的股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公司的所有資產拍賣償還,不夠的部分,妳以後賺錢還要去償還,壹直償還全部欠款為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基本上債權是跟著股東終身的債務,不像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壓力小。
2、企業如果要節稅,需要進行企業頂層設計 ,個人獨資企業是在企業存在的形式中,比較危險的公司形式,不建議註冊獨資公司,企業節稅,需要設計,先成立壹家錢包公司,由股東99%占股,1%由法人占股,然後這家錢包公司只是投資,不經營業務,錢包公司在投資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法人股由錢包公司擔當,錢包公司占股項目公司99%股份,1%由法人占股,如果發生業務的時候,開具發票的時候,在成立運營公司,由運營公司做業務,開發票,如果還有其他業務,就繼續拆分業務,目的是享受國家15%小微企業減免稅收政策,如果業務過大,我們把項目公司拆分為,錢包公司和合夥人制企業來控股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控股運營公司來進行操作。
總結下,稅務節稅是壹項專業的操作方法,需要稅務師,和財務總監整體設計,在國家規定的財稅法律範圍內,實現企業節稅。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節稅的壹種途徑而已。但絕對不是唯壹的途徑,企業節稅的方法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要結合企業自身的行業所在的城市以及對稅法,財稅法律。以及對企業設立企業創始人的類型,企業的行業,企業的商業模式,企業的客戶,企業的政企關系,等等等等綜合的進行評估。很多的代理註冊公司就直接幫助客戶註冊壹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是在稅收窪地註冊壹個個人獨資企業。然後就讓客戶用這個個人獨資企業去經營。這種做法是極不負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雖然可以結稅。但是也有諸多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我極不建議用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經營。而把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壹個供應鏈企業,或者說中間企業來為妳的有限公司做橋梁的。我相信我說的話,創業者應該是能聽得懂。個人獨資企業。不方便做融資上市,吸引政府補貼,申請貸款,再融資吸引股東。等等等等公司做大發展過程當中的諸多不便。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直接面對用戶,也不能直接拿來做經營,只能拿來做壹個殼公司或者是中間公司。每壹種稅收的優化方法都不盡相同。可能對於凈利潤比較高的企業,用個人獨資企業轉移利潤是比較好的。除此之外呢,還有很多的稅收,比方說增值稅,比方說個人所得稅。企業的節稅是壹個綜合性的問題。盡可能的把自己的公司往 科技 型的企業上靠。盡可能的去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市壹級的高新或者是國高新。很多稅收方面的問題就壹步得以解決。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所幫助,有更多的問題歡迎向我提問,我已經做了100多條創業類的短視頻歡迎過來觀看
個人獨資企業無需加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兩者之間政策差距到底有多大呢?
個人獨資企業是節稅的壹種方式,但是切不可盲目使用,更不是節稅的天堂。 其經營模式只適用特定的業務情形,大家不要被各種稅籌廣告所迷惑。
壹、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1、制度特征。 個獨企業為無限責任制,個人與企業之間資產不分家,互相轉移不涉稅。企業屬於個人,壹人說了算。
2、稅負優勢。 個獨企業本身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潤轉移到個人時,個獨企業不交稅,壹般企業股東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0%。
由於個獨企業可申請核定征收的方式納稅,而壹般企業規模較大時稅局不予核定,必須有相應的成本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由於很多招商引資園區都有地方優惠政策,個獨企業可以將綜合稅負降低至1.5%。而壹般企業最優惠稅率在5%左右,利潤超過300萬稅率就是25%。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
1、無限責任制, 既是壹言堂可掌權,也是個人責任制 ,以個人全部資產對企業負擔無限責任。壹般企業只需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範冰冰補稅時才會出現自己到處借錢湊錢的情況。如何是有限責任企業,就不會賠本還倒貼。
2、 個獨企業無法上市,無法引進其他資本。這是個獨企業長期發展的局限性。
3、個獨企業規範性不足,業務具有局限性,不適合涉及業務範圍廣、渠道縱深長的集團類多元化企業。
總之,個獨模式是壹項不錯的節稅選擇。但是,也要根據自身業務實際來選擇。且不可為了壹時的利益而放棄長遠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