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時要註意些什麽
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二、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五、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六、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七、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