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關聯方提供現金捐贈,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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