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的“資產”不包括: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方未擔保余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中規定的金融資產、油氣礦區未開發權益。但主要指: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包括在建工程、工程材料等。)、生產性生物資產、已探明的油氣礦區權益、油氣井及相關設施和輔助設施、無形資產(包括資本化的開發支出)、商譽等長期資產。
也就是說,上述“長期資產”壹經確認計量減值損失,在以後會計期間不能轉回,也沒有規定可以通過資本公積轉回。此外,其他資產的減值應當符合相關的具體標準,按照規定可以轉回、不通過損益、不轉回等。所以原“八項準備”對應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並不是所有的都不能倒過來,而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外,資產減值能否單獨轉回,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沒有必然的直接關系。原因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稅法規定了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項目。會計處理與稅法不壹致的,以稅法為準,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也就是說,企業資產減值是否轉回,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結果是壹樣的,繳納的所得稅也是壹樣的。
當然,由於稅法不承認上述“資產減值”,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會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上述資產從按8號具體準則減值到最終處置期間的“所得稅核算”。
最後,對於分期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後,需要根據折舊後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使用壽命,重新計算後續會計期間的折舊和攤銷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