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壹、典當行要求的條件
(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二、典當業務許可材料:
向市商務局提交材料:
(壹)市商務主管部門對擬在當地控制指標內新設典當行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設立典當行意見表。
(三)設立典當行初步推薦表。
(四)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設立申請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擬設典當行的,應當予以說明);
2.投資協議;
3.股東自行出具的承諾函原件;
4.由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含銀行詢證函復印件、對賬單復印件及銀行出具的其他出資證明)每頁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驗資證明出具日期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資金存放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驗資賬戶,直至取得營業執照);
5.檔案所屬單位人事部門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典當行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擬任典當行董事、監事、經理、財務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和擬設典當行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息記錄的證明。
6.法人股東所在省級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收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會計報表附註和明細附表,每頁應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7.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出資能力證明原件(要求:出資額小於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差額,且在凈資產範圍內;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50%,其中房地產開發投資企業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80%,擔保公司不得為典當行股東);
8.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和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期自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3年以上);
9.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租賃或占用期限在3年以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11,當地省轄市公安機關對擬設典當行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出具的審核意見原件;
12.擬設立公司全體股東的承諾函原件;
13、國有資產相關管理部門關於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投資典當行的承諾函原件;
14,上市公司投資典當行承諾函原件。
15、可行性研究報告、典當行章程、業務規則、內部管理(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