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準確計算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附加值或附加價值。
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壹般不在利潤表中體現。只有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自用的原材料或產品以及出口退稅中不可退還的部分才可以進入成本或費用。
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扣稅方法,即按照貨物或服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然後扣除取得貨物或服務時繳納的增值稅,即進項稅,差額為增值部分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為什麽增值稅沒有體現在利潤表中?
增值稅的設計具有欺騙性。
增值稅在設計的時候,名義上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這也是為什麽稅務經常講征收增值稅的原因。對於最終消費者(主要是個人)來說,他們對“價格”和“稅收”的區別並不敏感。對於賣方而言,“價”和“稅”共同構成合同總金額,但只有“價”才能形成銷售收入,“稅”形成納稅義務(增值稅銷項稅額)。從這個角度看,增值稅的銷項稅在形式上表現為企業向消費者收稅,然後按期返還給稅收。
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並不壹定要繳納所有的“已收稅款”,而是有壹個抵扣額度。這個可抵扣的金額就是企業購買資產和成本時的進項稅。
在會計科目的設計上,增值稅不像企業所得稅,它是在負債科目“應交稅金”中核算的。這讓會計人員有了壹個根深蒂固的認識,增值稅不是費用,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