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靠性要求企業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2.相關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於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評價或預測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的狀況。
3.可理解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1)縱向可比性
同壹個企業,不同時期具有可比性。即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但是,如果能夠按照規定或者在會計政策變更後提供更加可靠和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會計政策的變更應當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2)橫向可比性
不同企業在同壹會計期間的可比性。即不同企業在同壹會計期間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使不同企業能夠按照壹致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
5.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