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2]
關於港澳臺的規定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