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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總額法和凈額法

法律分析: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凈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壹次或分次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判斷某壹類政府補助業務應當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通常情況下,對同類或類似政府補助業務只能選用壹種方法,同時,企業對該業務應當壹貫地運用該方法,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對某些補助只能采用壹種方法,例如,對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只能采用總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壹) 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 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於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壹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壹進行會計處理:

(壹)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並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壹後,應當壹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 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壹) 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 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二) 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 屬於其他情況的,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