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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實務問題解答(2020年12月30日)

問題1:以前年度的固定資產多計提了折舊,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發現了怎麽調整?

解答:

對於固定資產多計提了折舊,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發現,涉及到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兩個方面,下面分別說明。

壹、稅務處理

(壹)在發現時還沒有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以前年度的固定資產多計提了折舊,在發現時還沒有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就只需要更正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的稅前扣除折舊金額,直接按照正確折舊金額申報稅前扣除即可。

(二)在發現時已經申報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以前年度的固定資產多計提了折舊,在發現時申報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就需要撤回年度申報表重新申報。重新申報時,直接按照正確的折舊金額填報稅前扣除金額即可。

如果因為撤回申報後,需要補繳稅金,只要在規定時間按時補繳即可,不會有滯納金的。

(三)必要時更正財報報表

如果會計處理最終結果是更正了上年度的財務報表的話,稅務方面也需要申請更正向稅務局申報的財務報表。

二、會計處理

(壹)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雖然固定資產多計提屬於會計差錯,但是《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於會計差錯不需要追溯調整,而是適用未來適用法,也就是直接發現的當期進行調整即可。

借:累計折舊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需補繳金額)

管理費用等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固定資產折舊錯誤屬於會計差錯,對於金額重大的需要進行追溯調整,對於金額較小影響不大的則可以不進行追溯調整。

如果需要追溯調整的,則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調整。

1、確認並沖減多計提折舊金額

借:累計折舊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確認應補繳的稅金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需補繳金額)

3、余額結轉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補記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余公積

問題2: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計稅基礎是什麽?

壹項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取得成本為2000,2018年末公允價值為2400萬,2019年末公允價值為2100,則2019年末計稅基礎是多少?

解答:

不變啊,還是2000。

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專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七十壹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壹)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無論公允價值如何變動,依然是“ 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

問題3:對於所得稅暫時性差異,會計和稅法上是如何協調的?

解答:

對於所得稅暫時性差異,企業適用不同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是不壹致的。

壹、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最大特點就是簡單,盡量減少稅會差異,所以該準則下連“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會計科目都沒有。

所以,企業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時候,根本就不需要去區分暫時性差異還是永久性差異。只要存在差異,管它什麽差異,直接進行納稅調整就是,然後所有調整結果就全部在“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費”中體現。因此,計提或確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

企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是需要區分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壹)永久性差異

對於永久性差異,直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並確認“應交稅費”和“所得稅費用”。

1、永久性差異納稅調增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減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所得稅費用

說明:實務中當然不會像上面這樣分開做兩筆分錄,實務中都是按照永久性差異的凈額以及暫時性差異合並做分錄的。這裏只是為了說明問題,專門分開的,下面暫時性差異也將如此,不再重復解釋。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換句通俗話說,就是可以分為暫時性先交稅差異和暫時性後交稅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後交稅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先交稅差異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對於“所得稅費用”是嚴格按照“配比原則”進行確認,也就是除開永久性差異影響外“所得稅費用”與“本年利潤”應該成正比例關系。

那麽,對於暫時性影響的當期增加或減少的應交所得稅,就不能直接計入“所得稅費用”,而是需要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暫時性後交稅差異,相當於企業暫時欠債,也就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分錄單獨拎出來就是: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同樣道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先交稅差異,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最後,再加上“本年利潤”計提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如果將上述的永久性差異、暫時性以及“本年利潤”計提的會計分錄合並在壹起: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實務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差異的凈額做會計分錄,也就是只做最後的壹個會計分錄。通過上述分錄,就把暫時性、永久性差異等聯系到壹塊了。

問題4:技術研發期末無法區分資本化與費用化,全部計入計入管理費用對企業所得稅有影響嗎?

解答:

對於研發費用,如果無法區分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情況下,基於謹慎性原則,會計處理是費用化。

對於研發費用的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區分,稅法上並沒有明確的標準規定,稅務處理通常是接受會計處理的結果。

研發費用費用化以後,直接就在當期稅前壹次性扣除了,同時也在當期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如果資本化,也就是最終確認為無形資產後,就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進行攤銷,並不能壹次性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由於是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最低攤銷時間是10年。按照規定,在攤銷期間可以享受攤銷額的加計扣除。

因此,對於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會加大當期稅前扣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應繳稅額會減少。

問題5:研發項目最終研發失敗,相關研發費用是否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解答:

根據《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問題6:新收入準則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

解答:

第壹步:識別與客戶的合同;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第五步:在履行各項履約義務的同時確認收入。

其中,第壹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