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準則:“企業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給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商品取得的貨款或者應收款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門首先作為遞延收入,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者失敗時轉入當期損益。”
這壹規定今年依然出現在相關教材中,並沒有做任何改動,所以會計處理估計沒有變化。不知道這樣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