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戶口不能單獨遷出,但當事人戶口未遷出當地,屬於當地農業戶口的;
2.作為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享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村會計不能單獨核算當事人的賬目;
3.至於夫妻離婚時的同債(權)和債(務)的分割,雙方可以提前協商或者聘請專業人士起訴維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規定:
第四條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權利、預留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參與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並承擔全部義務的農村居民。
儲備土地使用權是指除承包土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並儲備的宅基地、林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於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被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生育的,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合法的初婚關系;
父母或壹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家庭成員通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遷入或通過合法程序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