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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區2019年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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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略有不同,詳情請撥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工作時間有人工服務。

個體人員參保繳費辦理指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以及省、市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社保費協議,通過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費。

壹、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壹)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2005]38號文、成都市政府第133號令和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的規定,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未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從2007年起,繳費基數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從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實施前,按照成辦發[2001]45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繳費基數的0.6%壹並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合計為:2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6%。

(二)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府發[2000]184號文件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壹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9.5%,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9.5%。

本市原國有破產企業分流自謀職業人員,可按繳費比例4%繳納統籌醫療基金,實行住院醫療保險,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壹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從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壹並征收,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個體參保繳費人員(不含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繼續按月繳費。

(2)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0.6%;

(四)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自願參保):

根據成辦發[2005]121號、成辦發[2005]122號、成辦發[2005]123號、成辦發[2000]37號文件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凡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的,或參加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可以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

二、辦理參保流程

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須提供戶口簿原件(證明本市戶籍)、身份證原件、社保卡(初次參保者不提供)以及參保者本人的銀行(工、農、建)活期結算存折,在二樓業務大廳1區1-2、7-14號窗口申領填寫《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納社保費申請單》,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簽訂個體參保人員以銀行代扣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原本市國有破產、改制企業分流人員接續者,辦理要求同上,另須提供企業破產、改制公證書、經市社保局(三樓業務大廳7區)審核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2、補充醫療保險辦理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在成都市社保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區(市)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在二樓1區5、6號窗口辦理。

3、社保卡制作、領取: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制卡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代扣社保費協議書,填寫《社會保險卡制作(掛失)申請單》;領卡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以及已經受理的《社會保險卡制作(掛失)申請單》,在二樓205室辦理。

三、代辦須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社保卡制作領取等業務時,需由本人辦理;若委托他人代辦時,須出具委托書以及代辦人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重要提示:

1、個體參保繳費人員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按銀行代扣協議的約定,在您的銀行代扣繳費存折上按月存足扣款資金(按銀行規定存折需保留1元余額)。

2、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在補繳時,按照政策規定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利息,滯納金計算到辦理補繳當日。滯納金和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規定須從再次參保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後住院或生育的,統籌基金開始支付住院醫療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終止協議,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憑銀行代扣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和本人身份證辦理。

成都市社保局個體參保人員咨詢服務電話:

個體參保繳費: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會保險補貼:87706683補充參保繳費:87706658

制卡、取卡:87706651

網址: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稿件來源:成都日報2007-1-1605:24:58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壹月壹日

第壹條(目的依據)

為進壹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原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壹)保險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區(市)縣級統籌。

(二)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三)實行住院醫療社會統籌,保大病,保住院,不建個人賬戶。

(四)權利與義務對等。

(五)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多方籌資。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統籌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參保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壹)年滿18周歲以上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老紅軍、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繳費標準)

(壹)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以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

(二)其他區(市)縣以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分設三個檔次,即: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4%。區(市)縣政府可根據統籌地城鎮居民的經濟收入狀況確定具體的繳費檔次。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涉及的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第六條(參保補貼)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參保,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鎮居民參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50元。具體的補貼標準,由統籌地區(市)縣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所需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區(市)縣政府承擔。

第七條(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應當連續不間斷地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2個月以上續保視為重新參保。

(壹)初次參保時年滿7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10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初次參保時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15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初次參保時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20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初次參保時不滿5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25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折算年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以上,且保險關系轉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低於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身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作者:跨越式發展2007-1-1813:59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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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八條(繳費方式)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繳,所繳保險費不予返還。

第九條(保險關系銜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原繳費年限可按壹定比例折算,五城區每2年折算1年,其他區(市)縣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統籌地區(市)縣政府確定。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為城鎮居民參保的,只能轉入原社保機構,同時生育保險費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

第十條(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其數額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個人先支付壹部分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後,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壹)五城區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支付。

(二)其他區(市)縣以繳費基數10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支付;以繳費基數8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80%支付;以繳費基數6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60%支付。

第十壹條(起付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參照統籌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累計為參保人員入院前年繳費基數的4倍。

第十三條(待遇支付期限)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連續不間斷繳費的,保險待遇支付期限為:

(壹)2007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參保次月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後參保繳費的,自參保之日起12個月後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2個月以上續保繳費的,自續保之日起12個月後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待遇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不支付情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壹)除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違規違法等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傷、自殘、酗酒、戒毒、性傳播疾病等進行治療的。

(六)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七)未經社保機構審批轉診轉院的。

(八)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關證明,並經社保機構查證屬實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但享受了相關補償的除外。

第十五條(結算辦法)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社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參保人員自付和自費的,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繳納壹定數額的預付金,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金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收取費用時應向繳款人出具收款憑據。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壹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作者:跨越式發展2007-1-1813:59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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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社保機構用於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條(基金收支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社保機構負責征收、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並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八條(基金超支處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由同級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人員保障)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工作人員,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解決。

第二十條(醫療服務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勞動保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壹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藥品、違規收費等,社保機構有權按協議進行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暫停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或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騙保責任)

參保人員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社保機構有權拒付。已經給付的,應依法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規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機構追回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實施細則)

區(市)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其基本原則、覆蓋範圍、繳費標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應與本辦法基本壹致。

第二十五條(補充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自願參加成都市城鎮住院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成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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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線(2007-10-0207:14:08)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試點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今年1月份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而言,有何區別?”、“在成都讀書的農民工子女能否參保?”昨日,成都市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後,成都市民紛紛致電本報進行咨詢。昨日,就試點啟動的《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稱“新辦法”)和今年1月的《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稱“老辦法”)對參保人員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成都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

繳費更少個人繳費最少降低188元

據介紹,今年1月的老辦法規定的非學生兒童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的標準是以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城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及高新)以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其他區(市)縣繳費基數則分三個檔次: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上壹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4%。實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繳。10月啟動的新辦法則規定統壹按上壹年度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算。實行按照年度征繳。

新老辦法繳費對比

以城區符合參保條件的某人繳1年的費用來對新老辦法繳費進行計算:

老辦法:19293元(2006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5%=964.65元

新辦法:12789元(2006年度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9.73元,經省勞動保障廳廳際聯席會議同意,2007年非學生兒童居民的繳費標準定為320元。

新老辦法補貼對比

兩個辦法都對參保城鎮居民給予補貼:

老辦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參保,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鎮居民參保,男年滿60周歲以上、女年滿50周歲以上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50元;

新辦法:凡參保者每人都補助45元,特殊情況還有補助。

“個人繳納的費用為扣除各級政府給予的補助後的差額部分,與原來繳費相比,個人繳費降低188~690元。”成都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說,扣除政府的補助後,新辦法的繳費比老辦法繳費降低不少。經測算,繳費為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後,居民平均報銷費用也達53%左右。

在蓉讀書的農民工子女也可參保

“在成都讀書的農民工子女能否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呢?”昨日,不少農民工打進電話進行咨詢。據介紹,新辦法的特點之壹就是將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納入了參保範圍,並取消了中小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參保的戶籍限制。這就是說,不管是城鎮居民的子女還是外來務工農民工的子女,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學、幼兒園就讀就有資格參保。此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報銷比例比少兒互助金報銷比例提高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