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經濟發展進入二十世紀後,人們越來越多地談論合同的衰落。美國的權威私法學者幹脆宣布“契約之死”,主張侵權法吸收古典契約法。就在法學界宣告契約死亡的時候,經濟學、社會學乃至整個社會都把“契約”發展成了壹種基本工具,這是令人驚訝的。契約真的死了嗎?死亡契約是什麽?死亡合同能否被侵權法吸收?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從分析單個契約開始。在大陸法系下,合同是完全獨立、平等的個人之間通過自由協商達成的協議,與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和事無關。我們把這個契約叫做個體契約,把這個契約理論叫做原子化契約理論,意思是把契約主體和契約本身看成是獨立的原子。美國合同法學者麥克尼爾稱這種合同為離散合同。他分析了美國《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給出的經典定義:“所謂合同,就是壹個承諾或者壹組承諾,法律對合同的不履行給予救濟或者承認合同的履行在壹定意義上是壹種義務。”後來認為這個定義揭示了傳統契約的本質特征,即“壹個承諾或壹組承諾”。所謂承諾,就是“以某種方式表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受諾人通過這種表示認為已經作出了承諾”。麥克尼爾總結了承諾的要素。他認為承諾是指人的意誌力能夠影響未來,即要有五個因素(1)來承諾人的意誌。(二)受諾人的意願;(3)當前行為限制未來選擇;(4)溝通;(5)可衡量的互惠性。從這五個因素出發,麥克尼爾給出了自己對承諾的理解:“承諾是壹種承諾,用來交換目前可衡量的互惠交換。”這種規劃未來交易的強大機制是個體合約的本質。
在麥克尼爾看來,基於承諾的個人契約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雙方人數有限,理想狀態下只有雙方;
2.當事人交易的目的是單壹的,只是為了壹種雙方都非常清楚的特定的經濟交換。這種經濟交換是可衡量的、互惠的和壹次性的;
3、當事人的意誌是絕對自由的,除了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不需要考慮任何社會關系;
4.合同是通過要約和承諾訂立的,雙方可以合理期待,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明確;
5.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只對雙方有意義,對其他任何社會關系沒有影響;6.對於未來情況的變化,當事人需要重新協商或者購買保險合同來解決。如果出現違約,他們可以尋求與雙方無關的第三方來解決。
這六個特點基本概括了個人合同的要點。壹般來說,這種契約觀把當事人看作是理性預期,把交易和契約看作是連續的、可分的、壹次性的,把未來的變化看作是概率性的、可保的,把社會經濟的發展看作是壹系列連續的現貨契約的延伸。很明顯,個人合同是壹個完整的合同,說明合同的條款可以事先寫清楚,事後完全履行;雙方能夠準確估計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並在簽訂合同前提前協調好;合同壹旦達成,就必須自覺遵守其條款。如果有爭議,可以自行協調。如果協調失敗,可以由外部第三方強制執行。新古典經濟學和現代民法不約而同地解釋了這種個體契約現象,形成了現代自由主義契約制度。
嚴格來說,基於承諾的個人交易只是壹個理論上的抽象。現實生活中,任何交易都不可能只與交易雙方相關。還涉及到其他很多社會因素。至少,這種交易之所以值得信賴,是因為它背後有習慣、道德、法律等壹系列制度規範作為後盾。這些制度規範的背後,是壹個有序的社會。所以任何交易都離不開社會的影響。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我們才能假定社會秩序已經建立,並通過合同法來規範主體之間的交易。隨著經濟關系的高度社會化和傳統條件的打破,我們不能仍然生活在過去緩慢變化甚至相對靜止的世界中,而應該尋求新的法律制度來規範,而不是墨守成規。例如,在壹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壹個典型的商業交易的合同關系可以被認為是壹個單獨的合同,由傳統的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在社會上,我們面對的更多的是買方市場或者賣方市場。如果仍然站在傳統合同法的基礎上,將不利於法律的實質正義和公平。因此,在現代經濟關系中,並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承諾契約來完成的。非承諾契約在現代社會廣泛存在,新的組織制度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新型的現代契約關系進行理論研究。麥克尼爾的觀點是,民法對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系處理得過於形象化,傳統民法建立的契約制度與現代經濟中交易的廣泛聯系格格不入。現代契約關系不是“壹錘子買賣”,而是“安排將來交換”的過程。他把這種契約稱為關系契約,所謂關系契約就是“當事人在計劃未來交換過程中的各種關系。”麥克尼爾對契約的定義脫離了“承諾”的局限,將大量的非承諾關系納入契約範圍,將契約與習慣、組織、社會交換、人們對未來的期望交織在壹起,形成了壹個復雜的鏈條。因此,我們可以稱關系契約為社會契約。與個體契約相比,社會化契約具有以下特征:
1.社會化合同不像個體合同那樣有明確的合同當事人。我們處在壹個“沒有客戶的世界”。現代契約關系不是當事人通過面對面的談判締結的,更多的是在官僚組織和官僚體系的結構中組織起來的,其背後是許多滲入到官僚組織和官僚體系中的利益相關者。然而,組織服從全體利益相關者,而不是單個利益相關者。就每個利益相關者而言,他既是契約的訂立者,也是契約的被迫接受者。正是這種參與和個體接受的矛盾關系,讓傳統民法體系無所適從。面對這種復雜的合同關系,傳統民法建立的完善的合同規則已經失效。
2.現代契約關系中存在契約統壹或* * *共同意識,人們會為了某種目的通過集體交換和再分配程序將自己組織起來,比如現代社會大量出現的“第三部門”。由於現代交易的復雜性,交易雙方必須相互依賴,相互合作,才能對某些事件或交易本身有充分的了解。這種* * *認識體現在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溝通上,不僅體現在信息上,還體現在情感和意識形態上。在交往過程中,會產生習俗文化等非正式規則和正式法律制度來規範交易過程中當事人的行為,從而節約交易成本。同時,這種溝通增強了雙方的信任,從而增加了雙方合作的可能性。
3.社會化契約關註的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整體利益。整體利益不同於中國計劃經濟所強調的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的集體利益。整體利益是利益相關者個體利益的整合,代表大多數個體利益。對利益相關者個體利益的保護是通過維護整體利益來實現的,但整體利益不是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維護整體利益並不意味著每個個體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滿足。就具體個人而言,社會化契約可能只滿足他的部分利益,也可能暫時不滿足他的利益。在社會化的契約中,雖然個人利益不需要絕對服從整體利益,但應該得到尊重。
4.在社會化的契約中,當事人可測量的和不可測量的權利義務是交織在壹起的。例如,在獨立審計的社會化關系中,審計技術本身就充滿了可測量性和準確性,註冊人員需要確定資格並積累壹定的經驗才能授予資格。這個實踐標準是可以衡量的。同時,所有的現代關系都涉及許多不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交換,比如註冊會計師的能力,其職業資格只能測量到從事審計所需的最低水平。對於每壹個有資格從事審計事務的註冊會計師來說,不可能也不可能有壹個標準來準確衡量他們的實際能力。現代契約關系不僅包括上述具體交換,還包括社會交換。在社會交換中,很多方面是全部或者大部分不可測量的,比如人的威望,個人的權力。正是這種可測量與不可測量的交織關系,導致了壹場突破傳統合同法的革命。
5.現代契約關系中存在著阻礙契約自由的權力、等級和秩序。與古典契約中的契約自由精神相比,社會化契約逐漸增加了約束力,如企業組織層級中上級對下級的約束,下級對上級的單方面接受。這種約束不僅體現在單個利益相關者對契約的單方面接受上,還體現在“第三部門”組織的內部約束上,如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註冊會計師的約束。在社會化契約中,壹方的個體行為不僅影響其個人利益,而且影響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比如註冊會計師審計失敗,不僅要承擔損害賠償的不良後果,而且其行為損害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聲譽。現代契約關系授權行業組織對此進行提前預防和處理,通過行業組織和懲罰來維護行業群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
6.契約關系中存在權利和責任的不對稱。社會化契約的基礎是以較小的社會成本獲取巨大的社會利益,從而節約交易成本。在社會化契約中,特定當事人獲得的個體利益往往是有限的,但履約產生的社會利益卻是非常巨大的。當然,違約造成的社會損失也是非常巨大的,即當事人承擔著巨大的社會責任。另壹方面,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可能會造成“不對稱損害”。在社會化的合同中,合同關系的當事人為了獲得非常有限的利益,可能會對他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為社會化契約中契約當事人眾多,個體的利益並不總是與整體的利益壹致。隨著社會生產的日益專業化,不對稱損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例如,某註冊會計師為了相對較少的審計費用而作出欺詐性審計報告,導致大量投資者遭受嚴重損失,證券市場遭受嚴重沖擊。安達信財務造假案就是壹個例子。這種權利與責任的不對稱,或者說損害的不對稱,給民法中的補償性賠償制度帶來了很大的問題。以獨立審計為例。按照民法的賠償原則,註冊會計師壹旦造成損害,承擔的賠償將是天文數字。直接後果就是沒有人敢進入審計行業,行業逐漸萎縮,以節約交易成本為目的的獨立審計制度不復存在,進壹步損害了公共利益,極大地阻礙了現代市場經濟。
可見,社會化契約本質上突破了個體契約的藩籬,表現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和諧統壹。這些特點決定了基於個人契約的民法不能通過所謂“私法公法”的完善來適用。它表現出了質的不同,壹個新的法律領域必須走上前臺。這個規律就是經濟法。證券市場的獨立審計是壹種社會化契約。社會化契約關系不同於傳統的民事契約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而是國家經濟職能和職能的分離。借助社會中介的力量,將傳統的私人領域擴展到公共* * *領域,構成了公共* * *私人領域。我們認為這種關系就是經濟法關系。
社會化契約與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是不同的概念。社會化契約和社會契約雖然都起源於羅馬法的契約,包含著相同的契約思想,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卻是根本不同的。社會契約通過理論虛構上升到很高的層次,從16世紀開始成為西方乃至全世界的壹種國家理論。雖然它與自由資本主義的契約經濟密切相關,但它仍然主要是壹種解釋國家政治權力的理論。無論是在霍布斯所描述的原始混亂狀態,還是在洛克所描述的自由、平等、和平的狀態下,人們都是通過讓渡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建立了國家,形成了規範的制度,從而限制了人們的個人自然權利。犧牲壹部分人的權利,目的是要求國家提供服務,保證人的自由和安全。這種服務是通過人民讓渡權利所建立的國家政權來實現的。洛克認為,人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中,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不可剝奪的,而且必須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護。因此,國家的政治權力不能幹涉人民的財產和自由權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不僅追求財產的占有,而且向往通過交換實現財產的增值。在自由資本主義中,社會化大生產處於初級階段,社會分工並不復雜和精細,交易引起的競爭是完全和充分的,交易過程相對簡單。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自己完成交易,只要國家提供交易規則,並通過強制手段保護交易,懲罰違約行為。於是,傳統合同法發達,國家處於“守夜人”的角色。當時的國家只有政治職能,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是完全分離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社會化大生產發達,社會分工精細復雜,完全競爭被壟斷競爭所取代,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過程不再簡單,參與同壹交易的主體不再局限於相對的當事人,而可能是龐大的群體。群體中肯定有復雜的關系。我們把兩個群體之間的傳統契約關系稱為個體契約關系,群體中可能存在多個個體契約,這些個體契約通過主體的內部關系形成契約鏈。我們把形成鏈條的單個合同的集合稱為合同組,整個集團或部分集團達成的合同稱為集團合同,集團內部達成的集團合同可能有很多。契約群和群契約集構成了本文所指的社會化契約。
在社會化的契約關系中,由於契約主體眾多,契約關系復雜,契約主體為了達到契約目的往往需要尋求代理人,而如果在龐大的交易群體內部通過兩兩協商達成社會化的契約,則需要巨額的簽約成本。因此,如前所述,契約雙方通過協議選擇國家(政府)作為同壹方的代理人,賦予國家新的經濟職能,國家以經濟職能的角色滲透到市民社會,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可見,社會化契約與本文所說的社會契約至少有兩點不同。第壹,社會化契約是現代經濟關系的法律化,是國家經濟職能生成的基礎;社會契約是國家理論的虛構,是國家政治權力的理論解決方案。第二,在社會化契約中,公眾的經濟權利是完整的,人們的財產和自由仍然沒有讓渡給國家,也沒有把讓渡的權利從國家收回交給社會中間層(第三部門),而只是委托給國家代理人;在社會契約中,公眾的部分權利被讓渡給國家,他們的權利受到限制。
社會化契約與社會契約的區別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社會契約賦予國家政治權力,這是政府行政權力的基礎。既然公眾已經將組建政權的權利讓渡給國家,那麽政府就享有完全的主導權,公眾只享有間接的監督權。規範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是行政法。在行政法範圍內,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直接行使。但社會化契約只是授予國家代理權,國家在行使代理權時不能直接使用國家強制力,不能與政府行使行政權相混淆。比如某個行業達成同行公平競爭的社會化契約,有人違約采取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同行和消費者的利益,國家(或通過行業組織)可以行使代理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受害者。如果主體的權利沒有實現,國家不能直接使用強制力,只能尋求司法解決。如果國家不主動行使代理義務,社會公眾或同行個人有權直接行使權利,要求國家賠償因違反代理合同而造成的損失,或者通過司法起訴要求國家履行代理義務。這些法律關系既不能是民事關系,也不能是行政關系,只能是經濟關系。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國家在行使代理權時不能直接使用國家強制力,但可以間接使用國家強制力。所謂間接使用國家強制力,是指國家根據行使代理權的需要,可以使用強制力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從事其他類似的抽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