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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退貨的會計處理

有銷售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壹般有三種核算方法:壹種是直接法,即在商品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和成本,在商品實際退貨時沖減已確認的銷售收入和成本。這種方法相對簡單,但不符合謹慎性、實質重於形式等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只反映經濟業務的形式,不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可能高估收入和營業利潤。第二種是延期法。

第三,退貨發生在退貨到期的時候。如果實際退貨金額是800塊(小於預期退貨金額),那麽錢已經付了。

借:遞延銷售收入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貸款:銀行存款46.8萬元。

主營收入00000

借:庫存商品320000

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款:發40萬貨。

第四,如果退貨期限到期時實際退貨金額為1200件(大於預期退貨金額),則該筆錢已經支付。

借:遞延銷售收入5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0

借款:銀行存款70.2萬元。

借:庫存商品480,000

貸款:發40萬貨。

主營業務成本80000。

第二種情況:假設A公司無法根據以往的經驗估算出這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放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然後是壹家公司:

(1)65438+10月1日發健身器材的時候,

借方:應收賬款4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萬。

借:發出商品200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0。

(2)2月1之前收到款項時,

借方:銀行存款2925000。

貸:應收賬款425000。

遞延銷售收入2500000

(3)6月30日退貨期限屆滿時,將遞延銷售收入和發出無退貨商品分別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方:遞延銷售收入250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50萬元。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

貸款:2000000商品發出。

(4)6月30日,退貨期限到期,發生退貨。實際退貨金額2000塊,貨款已付。

借方:遞延銷售收入2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貸款:銀行存款1170000。

主營業務收入1500000

借:800,000庫存商品

主營業務成本1200000

貸款:2000000商品發出。

附銷售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作為壹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不同於壹般商品銷售和壹般商品銷售退貨,其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大多需要借助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不嚴格限制,很容易成為企業利潤操縱的工具和會計監控的“盲區”。事實上,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附銷售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方法都有嚴格的規定。例如,FASB財務會計準則第48號《存在銷售退貨權時收入的確認》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的同時賦予購貨方退貨權的,只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確認為收入:銷售價格是固定的或在銷售日確定的;買方已經支付或者有義務支付給賣方,並且這種義務不因產品的轉售而改變,也不因盜竊、自然災害、產品損壞等而改變。;購買產品後第二次銷售的賣方擁有賣方提供的以外的經濟資料;賣方對買方未來的二次銷售沒有重大責任;可以合理預測未來銷售退貨的金額。如果上述條件同時不滿足,則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只有在退貨權到期時,才能將收到的貨款扣除退貨款後的余額確認為銷售收入。《解釋》中規定的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條件雖然是處理附有銷售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業務的原則和方法,但比較籠統,在會計實務中往往會引起歧義和爭議。建議參考其他國家銷售有銷售退貨條件商品會計處理的合理部分,明確適合我國國情的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