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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簡介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壹)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轄的六區的)省直、中央(不含軍隊、武警、鐵路系統,下同)等駐閩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省財 政廳負責。除此以外,各級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所在地財政局負責。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第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信息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的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壹)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註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統壹部署,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安排在3月中旬報名,11月中旬的 第1個星期日考試。其中: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 級)為常年考試,單獨核發合格證。

第十條 凡報名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的人員,其2門科目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雙科合格證書;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報名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考試的,考試合格,可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考試合格證書從發證之日起的2年內有效,逾期自行作廢。

第十壹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

(壹)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壹底片壹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技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註明日期,並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 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財政部統壹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財政廳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頒發。各設區市財政局應於年度終了後土5日內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 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小時。

第二十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並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人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壹)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註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壹)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壹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註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壹,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註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00年6月9日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會字

[2000)44號)、2000年10月26日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幹問題解答(壹)的通知》(閩財會[2000]73號)、2003年1-月7日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幹問題解答(二)的通知》(閩財會(2003~1號)、2001年4月3日印發的《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1]15號)、2002年3月1日印發的《關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閩財會[2002]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