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支付的福利性補貼,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2.如按其他規定支付,如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交通補貼、探親路費等。支付時,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第二,稅收待遇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與工資薪金壹並支付的福利補貼,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在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稅前扣除。員工應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2.符合上述條件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65,438+04%的職工福利費除外,允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