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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收到賠款是否需開具發票?

問:我公司對外銷售產品,由物流公司運至買方,但運輸過程中將這些貨物丟失,經協商後,雙方同意:由物流公司賠償我們們損失,支付賠款,同時由我們公司開發票給物流公司。請問專家:我們公司應該開什麽發票呢?能開我們平時給客戶開的賣產品的增值稅發票嗎?那“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又寫什麽呢?收到賠款,又怎樣賬務處理呢?

答:參考《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承運人的責任:

二、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壹)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於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壹、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於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居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的賠償收入,不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不因開具銷售貨物增值稅發票給運輸公司,對於收取賠償款開具收款收據即可。對於運輸過程中發生非正常損失,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1901待處理財產損溢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短缺與損耗,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三、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生物資產等,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等科目。材料、產成品、商品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二)盤虧、毀損的各項資產,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短缺與損耗,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會計處理,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記入“其他應收款”,差額,記入“營業外支出”。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收到賠償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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