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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理論在中國的應用前景

1.給予法人實體分享凈收入的權利。法人財產權是對企業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受益權往往被理解為企業法人的報酬,這種理解過於狹隘。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後,所有者的財產由經營者管理,所有者獲得的財產性收入的多少完全取決於經營者的業績。業主把物業交給經營者,只有出讓部分收益權,才能獲得更大的收益。由於經營者承擔著企業全部財產及其凈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因此經營者的收入不僅包括因組織、指揮、管理和協調生產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基本收入(利潤),還包括經營實際效果所分享的責任報酬——風險收入(利潤),以此來激勵經營者“把蛋糕越做越大”,這符合西方“最大化管理福利模式”理論(MWM)。即“管理者試圖通過出售最大量的財產來增加其報酬和經營實體的增長比例以及經營管理的實用性”。“其目的是在最可能的啟示中展現經營實體的運作”(註:[美] Hamaide。貝科伊、金揚等。《會計理論譯叢》,第170頁,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版)目前我國會計制度將壹部分利潤分配轉換為獎金,這是凈收益分享權的體現。考慮到可能發生的風險損益,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利潤轉紅利”修改為

2.法律實體應被賦予承擔責任的約束力。法人財產權的核心內容之壹是對債權人和所有者的債權負責。除了對公司行為做出壹些限制性規定(如不規定負債比例的限制等。),也應該和切身利益掛鉤。比如企業的管理層(廠長或經理、主任、科長等。)應按責任大小繳納不同級別的風險抵押金,記入“風險收益基金”壹級科目,與各經理的風險收益掛鉤,也與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經營虧損等指標掛鉤。如果企業嚴重衰退,應扣除甚至沒收經理的風險基金作為抵押;同時,按凈利潤計提的效益基金要在兩年後上繳,兩年內沒有完成規定指標也要扣除效益基金。在運用經濟手段的過程中,還應結合調整領導班子等行政手段,進壹步強化經營者的責任。

3.給予法人實體參與留存收益決策的權利。企業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它們的使用應由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決定,因為所有者擁有企業的所有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會計主體理論將留存收益視為“自己的權益”,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進行生產經營,擴大規模或者將已經沈澱在企業中的這部分資金進行投資,從而確立充分有效行使法人財產的權利。法人主體參與留存收益決策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參與所有者利潤(股利)的確定,以避免所有者過度要求利潤分享甚至利潤分割等不當行為的發生;第二,合理使用這部分沈澱資金,包括國內投資和國外投資,使其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