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實體應被賦予承擔責任的約束力。法人財產權的核心內容之壹是對債權人和所有者的債權負責。除了對公司行為做出壹些限制性規定(如不規定負債比例的限制等。),也應該和切身利益掛鉤。比如企業的管理層(廠長或經理、主任、科長等。)應按責任大小繳納不同級別的風險抵押金,記入“風險收益基金”壹級科目,與各經理的風險收益掛鉤,也與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經營虧損等指標掛鉤。如果企業嚴重衰退,應扣除甚至沒收經理的風險基金作為抵押;同時,按凈利潤計提的效益基金要在兩年後上繳,兩年內沒有完成規定指標也要扣除效益基金。在運用經濟手段的過程中,還應結合調整領導班子等行政手段,進壹步強化經營者的責任。
3.給予法人實體參與留存收益決策的權利。企業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它們的使用應由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決定,因為所有者擁有企業的所有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會計主體理論將留存收益視為“自己的權益”,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進行生產經營,擴大規模或者將已經沈澱在企業中的這部分資金進行投資,從而確立充分有效行使法人財產的權利。法人主體參與留存收益決策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參與所有者利潤(股利)的確定,以避免所有者過度要求利潤分享甚至利潤分割等不當行為的發生;第二,合理使用這部分沈澱資金,包括國內投資和國外投資,使其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