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
第七條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者確認為遞延收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