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計價方法變更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理由如下:
1、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壹會計政策的行為。常見的會計政策變更有:壞賬損失的核算在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之間的變更、外幣折算在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或其它方法之間的變更等。會計政策變更涉及會計收益或費用發生變化的,必然影響到企業會計利潤發生增減變化,但是否調整所得稅,不能以企業會計利潤的變動為判斷標準,而應以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引起應納稅所得額發生增減變動為判斷標準。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是由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導致的,從而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調整,所以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3、而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變更,與資產和負債的當年狀況以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的變化沒有關系,無非是前期采用的計價方法有誤或者采用新的計價方法更好的反應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是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應屬於會計政策變更,應進行追溯調整。
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構成了會計政策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對會計政策的判斷通常應當考慮從會計要素角度出發,根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確認條件、計量屬性以及兩者相關的處理方法、列報要求等確定相應的會計政策。比如:在資產方面,存貨的取得,發出和期末計價的處理方法,長期投資的取得及後續計量中的成本法和權益法,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及後續計量模式,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及其減值政策、金融資產的分類等,屬於資產要素的會計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