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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的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審計備案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提早安排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關工作,並按照財務決算審計的統壹要求完成備案工作。各中央企業應於2005年11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國資委報送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備案報告(具體要求另行通知),並將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和審計業務約定書壹並報國資委備案。企業本年度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備案報告中說明原因。企業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國資委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統壹要求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糾正並重新選聘;企業未按要求重新選聘的,國資委將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上報後另行組織專項審計調查,在審計調查結束之前暫不確認企業年度業績考核有關指標。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壹管理,嚴格執行國資委關於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壹要求,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確保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發揮財務決算審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