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並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利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等第31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按歸檔要求整理裝訂成冊,並編制會計檔案清冊。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由會計機構臨時保存壹年。期滿後,會計機構應編制移交清單。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指定專人在會計機構保管。出納可能不負責會計檔案。
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存在原卷內。個別需要拆包重新整理的,由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進行拆包重新整理,分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