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壹)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貸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
(4)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者支付現金利息;
(六)支付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