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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檔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京財協[2001]1978號

頒布時間:2001-10-17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檔案局

第壹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 業務檔案的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委托單位的利益和合法權益,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辦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檔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進行有關審計、驗資、資產評估、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稅務代理等工作(以下簡稱“業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有效的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以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要明確壹名負責人(法人代表或出資人或合夥人)分工負責業務檔案的組織領導工作;要指定專人對本所的業務檔案進行管理,檔案人員應取得北京市檔案局頒發的崗位資格證,並接受檔案繼續教育培訓。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專業素質和知識素質。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北京註協”)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 業務檔案管理基本內容包括:按照業務檔案管理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要求,對業務報告、工作底稿等業務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分類、立卷、整理、編目、歸檔、保管、利用、鑒定和銷毀。

第八條 各業務人員在業務工作結束後,必須將業務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歸檔要求進行整理後及時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

第九條 業務檔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組卷、擬寫案卷標題、卷內文件材料排列與編號,填寫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及裝訂等工作內容。

1、組卷:按照壹個委托單位壹項業務,原則上組成壹個案卷。對於壹項業務需要組成若幹冊時,在每冊封面上必須註明此項業務***有多少冊,此冊是第幾冊。

2、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文件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卷內文件材料排列順序:

(1)卷內文件目錄;

(2)業務約定書;

(3)業務報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後),管理建議書底稿及附本,會計報表及附註;

(4)委托單位聲明書,委托單位的未審會計報表;

(5)工作計劃;

(6)審計差異調整表及測算平衡表;

(7)業務完成後的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