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英國國家審計署同壹系統的還有美國總審計局和加拿大審計局。他們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會或議會負責,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幹涉。他們地位高,獨立性強。
2.司法系統。在司法制度下,國家審計機關壹般獨立於國家立法和行政部門,司法權有限。比如法國審計院,中世紀的時候,法國皇宮裏就有從事財務工作的官員。因為財政是國家的命脈,國王對下屬缺乏信任,所以有專門的出資人下達財政命令,有會計從事記賬、出納等經營活動。兩者分工明確,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國王菲利普五世於1320年頒布法令,建立了法國歷史上第壹個審計機構——審計法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政管理的需要以及現代國家各種職能和司法機構的逐步完善,拿破侖於1807年9月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審計法庭,這是法國歷史上第壹個審計法庭。
和法國壹樣,意大利和西班牙也有審計法庭,具有審計和經濟審判的職能,權威性很高。與立法型國家審計相比,司法型國家審計更加強調審計機關的權威,並以法律形式強化這種權威,審計人員享有壹定的司法權。
3.獨立系統。在獨立體制下,國家審計機關壹般獨立於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例如,日本會計檢查院既不隸屬於國會或內閣,也不隸屬於法院。它是壹個獨立、平行的機構,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其任務是檢查和監督國家財政的執行情況,並定期向國會報告工作。
4.行政系統。在行政體制下,國家審計機關壹般隸屬於國家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政府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行政部門負責,保證國家財政政策、法規、計劃和預算的正常執行。例如,巴基斯坦審計長辦公室、沙特阿拉伯王國總審計局、瑞典審計局和中國國家審計署。縱觀以上審計模式,中國應該選擇哪壹種更適合自己的國情?有必要對各種審計模式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選擇合適的模式。